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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2)

时间:2012-03-12 22:42来源:国家测绘局行管司 作者:admin 点击:
(三)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
(三)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二条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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